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其直系亲属享有在特定条件下的探望权。
然而,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经过案件办理机构的许可以及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具体而言,当事人在执行羁押期间,经由案件办理机构的批准以及公安机关的同意,可以透过书信或面对面交谈等方式,与自己的亲友保持联系和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交流活动中,当事人的亲友每月只能访问他/她一次且每次访问时间不能超过半个小时。
另外,每次前来访问的亲友人数也有明确限制,不得超过三人。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