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产中介领域,存在诸多欺诈行为,具体包括: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经营,以及在异地开展非法的经营活动;将经纪执业证书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制定不公平和欺诈性的规定;涉及成套独户居住用途房产的买卖经纪活动;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隐瞒客户的实际售价,与第三方私自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