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利申请号并非等同于专利号。
实际上,它们分别代表了专利申请流程中的不同阶段。
在专利获得官方审批授权之前,专利行政部门会为每份申请颁发受理通知书,同时赋予对应的申请号;而专利号则是在相关申请正式获得批准之后,由专利行政部门所给予的一个唯一的编号标识符。
申请号着重发挥着维护申请人在专利授权未定期间内的合法权益之作用。
换言之,如在这一期间另有第三方以类似或相同专利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新申请,申请人便可凭借其所持有的申请号来证明自己具有先申请的优势地位。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