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是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出席诉讼的申请书来实现的,此举需要以第三方人士与原告诉讼或被告诉讼存在利益纠纷为先决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内,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物,如果第三方人士有独立的申诉权益,他们有权发起诉讼。
同样地,即使第三人并无独立的申诉权益,但若诉讼的最终裁定与他们自身在法律上具备利益关联性,他们也完全可申请参与诉讼,或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启动诉讼环节。
被人民法院裁定须承担民事责任的那部分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方向立案庭提出反诉时,第三人数次提出的与该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经地方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