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提单被视为交通运输合同之证及运输契约本身。
通常情况下,承运商与托运方将签署海洋货运合约,其时提单便充当运输合同之证。
此外,提单上印刷了针对承运商与托运方之间权力义务的条款,且鉴于提单为法律所认可的关于货物物流处理的依据,因此在解决争议时,提单本身即可被视作运输合同。
2.提单发挥着所有权证书的作用。
虽说提单并非货物,却可视为一种具有特定意义的商品权益证明文件,以此来象征货物。
提单握在托运人手中时,乃是承运商验收货物的初步证明;
然而在非托运人的提单受让者手中,此等提单则变为承运商已接纳货物的最终证明。
提单持有者犹如占有货物,转交提单的行为便等同于转让正在运输中的货物。
因此,提单无疑是用于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
3.提单证实承运商回收货物的情形。
提单种类繁多,其中一种分类方式是根据提单签署的时间不同,区分为“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两种。
无论何种性质的提单,只要承运商签署了提单,即代表承运商已经回收了货物。
4.提单成为承运商交付货物的证实。
对于合法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备有所有权证明的功能。
合法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地以提单为交换来提出货物,而承运商只需秉持诚意,凭据提单发放货物货物,即便持有人并非真正的货主,承运商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