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赡养老年人的申报方法有两种主要途径:
首先是通过被称为“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进行申报,亦即在相关机构每月对职工发放薪资之时预先扣除必要的税额;其次是采取更为复杂和综合的模式——全年综合收入自行申报,以确保纳税人能够在年月度综合收入的结算与清查申报过程中,实现该项补助金的扣除。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从翌年的3月1日起直至6月30日前的任何时间内,向实际结算地点的税收管理部门完成清缴申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