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欲进行逮捕,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证据确凿指明存在犯罪事实;
其次,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受到尚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事处罚,此乃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俗称的法律条件;
最后,如果仅仅依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手段仍难以排除其继续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可能性,也即其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