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重大犯罪情节的案件,皆需受到刑事追责。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务必覆盖公安局及刑侦大队等相关机构。派出所作为基层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案件的初始接收及立案调查工作,随后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行动,将案件移送给上级单位即公安局进行进一步处理。公安局则会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如审核结果无误,便再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在此过程中,公安局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第37天之内,向其本人颁发逮捕令。而在收到逮捕令之后的15天内,需要将案件正式交付至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