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涉及到贪污金额为130,000余元的情况并且在案发之后立即如数退还了这笔款项的话,那么在宣判过程中这一情节无疑将得到充分的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贪污犯罪的惩处原则,会基于贪污行为涉及的金额规模以及恶劣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区别对待。
就您所描述的特定情境而言,贪污的实际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范围之内。
然而,由于您在检方正式提出公诉之前已经积极地偿还回了全部贪污所得,这无疑是一种表示认错态度诚恳且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失的行动。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类似此类的情节能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关于最终的判罚结果,则需要由法院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全面而深入的斟酌与权衡,包括实施贪污行为的手法方式,对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程度等众多要素。
据此,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向下文读者提供明确的判罚预期,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确信,那就是归还所有非法得来的财物将对最后的判决结果产生极为积极的影响。
我们强烈地建议您积极参与各项调查活动,诚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程序中尽力争取适当的减刑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