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理应施加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不得实施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
因,数罪并罚仅仅针对经由人民法院慎重审理,确认具有刑事罪行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文规定,假如某个人在判决宣告之前曾多次触犯不同罪名的法律法规,除非判处其死刑或者终身监禁外,一般须在累计的总罪期以下,以及在该等罪行中的最长刑期之上,再行斟酌情况,确定出具体执行的刑期时限。
然而,在此前提下,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三年,而拘役的最长期限亦不能高于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