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是,如果有任何资产被视为夫妇共有的,那么即使他们将其出借给了其他人,它仍然应当被视作是夫妇共有的财富。
在离婚的情况下,对于这些共有的物资,是要由夫妇双方协商去处置它们的;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就必须交由人民法院根据物资所处的实际境况,关怀未成年之子嗣以及会受到更多影响的女方利益的原则,做出最终的裁定。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在处理共同财富,例如财产效用、性能与经济价位等问题时,不能牺牲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
并且,在对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共同财富进行分割的时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把这些资源交给那些最需要且能够更好利用它们来这样做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