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驾驶员,唯一的赔偿方式便是双方各自使用自身所投保的交强险来赔付给对方。
倘若交强险的赔付额不足以弥补两者的损失,则超出部分需由对方负责支付50%的金额,剩下的50%则自行承担此项费用。
如若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便可直接申请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若在意外事故中,一方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另外一方的身份可能是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辆损失的50%将由对方支付,剩余50%的损失则向其提出特别理赔。
若此方拥有保险,便可直接向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具体的支付方式是,先由办理保险的一方向交强险申请赔付,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实情况核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然后对损失进行等价值折抵后,由一方承担余下的损失。
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仅局限于其中一方。
假如发生的事故是源于双方均存在违章行驶行为,那么双方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办法是,先让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责任赔偿,然后依据实际情况计算双方的损失,再将损失进行等价值折算后,由其中一方承担余下的全部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