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挂靠行为本身在法律监管范围之内,但若存在挂靠方通过此种方式直接面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且挂靠方向受票方进行增值税专票开具的情况时,这并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然而,若存在实际业务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即挂靠公司仅仅是为了涉税需要而进行虚假开票和资金流转操作的话,则此类行为将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并予以相应罚金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