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你所提出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具体内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使用已被取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不符;
(四)国产内销商品未使用中文标注;
(五)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六)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生产地;
(七)伪造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和含量;
(八)伪造或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