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次判定离婚未果之时,当事人对于家庭财产的保障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作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民事法庭递交申请,请求对配偶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人民法院参照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相关因素,结合具体案情,能够灵活地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再者,当夫妇在婚姻解体过程中,若其中一方无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擅自处置合共有财产,导致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出现时,受害方在最终离婚诉讼时可行使追偿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