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股东未能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如期足额缴纳股本时,他们应担当的连带责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需向公司缴足剩余的出资部分;
其次,对于其他股东,他们也需要承担违背协议的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未按时缴纳股本,致使他们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例如分红所得只能以实际出资占比作为基础、行使表决权等权力亦有所局限。在面对股东拒不履行义务缴纳股本这一情况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股东提出诉讼,并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对应的责任。另
一方面,未足额出资本质恶劣的股东,对于公司的负债需要承担起共同支付的连带责任;而实实在在缴纳了股本的股东,其所负担的公司债券仅仅以其所投入的金额为限,承担着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