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中,仲裁庭通常情况下会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对申诉案卷进行审理、处理。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诉书的第七个自然日内,达致受理或者否决的决议,并以通知形式送至申请人手中;若发现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即刻向申请人寄发书面通知,连同应诉通知书及其副本一同发给被申诉者,同时亦需要求被申诉者在十五天内提供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若申请人属于职工方且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仲裁委员会则应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之即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若是决定不予以受理,在执行该决定的过程中,还须生成拒绝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给申请人;而在决定予以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也是在同一时间里,通过通知书或公示通告等方式告知所有涉案人员审理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