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过继子嗣并无生身父母留下之遗产的继承权利,但具备领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利。自合法收养关系确立以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类似于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对应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物质领养及精神连带则因收养关系的达成而被全部废除。因此,通俗地说,过继子女只能够承袭他们领养父母的那部分财物,而无法追求生父母留下来的遗产,除非生父母在遗嘱中特意指出某位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