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家在其超市明示的价格与货物实际售出的价格不符合规定时,消费者可以先将相关证据加以保存,随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申诉,并要求商家给予适当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所应得到的补偿金额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原价,或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的三倍之多;补充性赔偿的额度如果未能达到五百元人民币,则补偿金额应当设定为五百元整。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