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生产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在其开始生产之时的30天内,全面且详细地向所在地区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品种、数量等信息资料进行备案。
对于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家而言,他们需要在开业后的30天内在同一地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同时提交经营产品的品种、数量及其主要销售方向等具体情况的说明文件。
而对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家来说,他们同样需要在开业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具备类似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要求。
上述两个部分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接收到所有备案材料后的立即时间内,给与备案单位颁发相应的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