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儿童在校内跌倒,学校是否有相应责任这一问题,是需要依据儿童所处的年龄阶段进行具体分析的:
首先,对于不满8岁的学龄前儿童,如果在校园内由于非校方人员的原因而遭受伤害,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该校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对儿童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其次,若已年满8周岁但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18周岁的青少年在入学期间因非校内人员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相较于不满8岁的学龄前儿童,此时学校的法律责任一般较为有限,仅需在特定情况下方际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