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了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所述:
1.首先,执行机关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机关发出通知,由决定机关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2.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若被取保候审人未有任何违反法定法规的行为,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