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房贷者通常可以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即所谓的“房产证”)。
所谓的房贷,含义在于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了实施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在该房产所有权证书的他项权利内容处,将会明确记载该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
此势抵押行为亦属于担保的一种类型,相比于质押而言,其主要差异就在于前者无需将抵押标的交予抵押权人持有,而质押的关键特征却是需将质物交付予质押权人代为保存。
此外,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贷款,在抵押权登记被宣布注销之前,该房产是无法再度转移登记的。
因此,银行显然无须实行向房产所有权证书进行质押的操作。
根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一般只需提供身份证件、收入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以及评估价目报告等基础材料,再加上一份担保人的保证书即可满足基本条件。
然而,该管理办法同样设立了保护性条款,以备特殊情况发生,明确规定了贷款人有权提出额外文件或者资料需求。
如此以来,即便贷款者具备理据请求获得房产证原件,也可与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妥善磋商,寻求最佳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