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代社会中,已婚人士与第三者进行婚姻登记或订婚的行为,严格意义上可以归类为法律中的重婚范畴。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已婚人士与第三者并未正式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合法夫妻,但倘若二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同样会被视为重婚行为。
这来自于这个事实——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度原则,同时亦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家庭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无论已婚者是否有与他人同居的现实情况,只要其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即便尚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注册手续,亦足以构成重婚罪的成立条件。
现将有关重婚罪的主要证据列举如下:
(1)“有配偶而再与第三人结婚”:
此种情况相对较为明显,涵盖了已婚人士在实际生活中,呈现出进行过两次婚姻登记的现象,此类重婚情形极为常见且易于确定;
(2)“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鉴于现代社会中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婚姻关系中的第三方,如某甲在明知某个已婚人士已经拥有另一半的情况下,仍决定与该已婚人士结婚,此时若该已婚人士被确认为重婚犯罪嫌疑人,那么第三方也有可能因参与重婚活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有配偶者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某些已婚人士可能会为了逃避婚姻责任而选择以黑市方式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尽管未进行婚姻登记程序,但由于其对外公开宣扬自身已婚并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居住,这类行为同样可以被视为重婚,毋庸置疑的是,这种重婚形式在当今社会中愈发常见,严重侵害了民法典律制度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