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患有癌症并不能作为逃避法律责任之理由。
尤其针对已然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强制执行应当始终不含任何附加条件地贯彻实施。
然而,为了保障在面临癌症困扰时的被执行人和其扶养之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法院有必要将其生活必需花费纳入考虑范畴之中。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通知书中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需履行义务之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操作。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之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