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签订”和“签定”这两个词汇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特殊的含义。
“签订”一词是在法律文本中规范使用的专门术语,指代合同的订立环节。
它既可以表示订立合同这一行为的全过程,也可以用于表述实际发生的具体缔约环节。
相较之下,“签定”这个词汇的含义更为直接明了,它表达了合同已经达成并生效的瞬间情况。
换言之,“签订”更强调的是一种动态的、完整的签署过程,而“签定”则更侧重于缔约结果的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