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护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极为多样且灵活,这些资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的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等。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当涉及到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财产时,有关的监护关系材料就可以是由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的监护法律文书,或者是监护人在法律上具有从属于被监护人足够权益的公证材料;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材料也同样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