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您所述的状况,如果男方选择退婚同时女方却未能归还财力,在此情况之下,您完全有权利选择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您其实可以选择通过捍卫自身权益的起诉措施而向女方索回彩礼的财产损失。
在此情形中,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依法请求女方退还之前按照习俗预先支付的彩礼金额。
具体而言,如果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抑或即便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是在婚前给予彩礼的行为导致了付出方经济上出现困扰,那么作为男方,他们拥有合理的诉求使女方归还他们支付的彩礼数额。
因此,您应当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女方为诉讼对象向当地的法庭提出诉讼,要求其归还彩礼。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适用于以上第二项以及第三项之规定时,应将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作为前提条件。
然而由于您与男方尚处于未结婚阶段,因此该条款或许并不适合于您当前的处境。
尽管如此,基于上述第一条之规定,您依然可以选择以女方为诉讼对象,要求其归还预付的彩礼资产。
归结而言,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约且女方拒不返还预付的财力,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具有权利,能够将女方选为诉讼对象,将其告至法庭,要求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