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过账并开具发票,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该行为涉及到在缺乏实质交易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向买方公司收款,继而开具相应发票,这种行为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虚假开具发票的行为。
依据我们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身虚开、让他人为自身虚开以及居间介绍他人虚开等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者,无论其主体身份为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开具发票必须以合法、诚信的交易为基础,任何虚伪、欺诈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