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拖延公布的事宜,对双方均无益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针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这些违规行为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精确的定性及量化评估之后所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此文书的目的在于明确事故责任归属,以便按照交通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肇事者进行适宜且公正的处罚,同时在未来的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提供可靠的依据。
此外,对于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事故中汲取宝贵经验教训,以及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与作用。
至于造成事故责任认定久未公布的原因,一般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事故情节比较严重且错综复杂,需要经过反复的检验、鉴定、询问以及调查等环节;
2.事故认定的办案人员已做出结论,但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未予公开宣布,主要目的就是避免责任认定一经发布便会对机动车一方在对受害者垫付赔偿款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推迟事故认定的公布有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的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3.按照新的交通法规,调解必须由事故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交警调解并非事故赔偿的必要程序,因此部分办案人员依然沿用旧有的做法,即先引领赔偿调解再进行责任认定;
4.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员配置不足,积压案件情况较为严重,导致面临过于繁重的工作量;
5.部分案件中办案交警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因而需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构或法制部门寻求指导并请求备案,这其中需要经历一定的手续流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