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许已经获得释放或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所改变;又或是已经被正式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限定为14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者、反复犯案者以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最长可以延长至37天的拘留期。
因此,如果从刑事拘留之日算起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超过40天时间的话,那么必然会超越上述的最长期限,此刻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已经被司法部门合法地批捕;或者是已获释放,亦或是已对其强制措施作出调整。
在逮捕之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然而,也存在着侦查机构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取得有效联系的可能性,届时将通过邮政的方式向其家属发出通知书。
笔者强烈建议您去向侦查机构询问有关这些问题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