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仅限于以往曾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并未实际利用该项优惠进行房屋购置或者商业性贷款,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在无地产权背景的前提下购入房产并申请通过公积金贷款支持,便可依照首次购房者的权益获得相应的住房总额贷款。
然而,倘若您的配偶在购房时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尽管您个人的公积金提现行为并不涉及到公积金贷款的信贷额度,但由于整个家庭已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历史纪录,故此套房产便被视为第二处房地产置业,属于第二次住房贷款交易范畴,首付款数额相对应减少至六成。
基于以上两个具体事实情况来看,可以明确地了解到,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与单纯的公积金提现过程并无直接关联,换言之,要想依据首次购房者的权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必须满足条件为(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且无任何公积金贷款交易纪录。
然而,尽管公积金提现行为不会对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次数造成明显影响,但不可忽视的一点在于,向公积金贷款机构进行提现仍然会对借款金额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具体来说便是显著降低了可获得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