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就职资格条件以及职责权限方面,监事与执行董事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看,监事是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任执行其职务的;而执行董事则是由股东大会决议产生或是由董事会委派担任的。
同时由于职能分工的根本性,二者各自拥有的职权范围也大相径庭:
关于执行董事的职责权限,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可参照作为基准;然而对于监事的权力范围,则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进行合理设定。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常会将监事的权力界定为一些具体的条例权利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相较而言,前者更关注于公司决策的执行实施及各部门间协调管理工作;而后者则更为偏重对公司及其员工行为的监督评价并提供整改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履行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