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二审法院在处理一审的上诉案件时,若发现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亦或是一审判决在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以至于可能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造成阻碍;
再者,也有可能出现一审法官未能充分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等重大隐情。
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通常会依据法律法规,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