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发回重审,是发回哪一级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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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再审发回重审是发回到一审法院。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那么就发回二审法院。3、再审属于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案件的发回重审,是发回哪一级

一、再审案件的发回重审,是发回哪一级

再审中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就发回一审,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就发回二审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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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和审理程序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到,诉讼程序便开始。而审理程序一般从指定案件举证时限开始。由是观之,案件重审只是一审审理程序重新开始,并不等于所有一审诉讼程序重新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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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和审理程序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到,诉讼程序便开始。而审理程序一般从指定案件举证时限开始。由是观之,案件重审只是一审审理程序重新开始,并不等于所有一审诉讼程序重新再来。

二,一般说来,案件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但是,无论是根据诚信原则还是考虑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简单地将案件重审理解为其导致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此前所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失去效力,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应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从事的诉讼行为在重审中仍然有效。换言之,发回重审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使是重新立案和审理,但仍为同一案件(正因如此,审判实务中为区分新受理案件,不是另立新案号,而是立重字号),案件重审只对一审审理程序的重复,并不改变原案性质。据上,可以明确重审案件时遇到的如下四个程序问题:其
一,确定重审范围和内容方面,重审案件仍应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基础,且应以上诉人上诉请求和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的需重新审查的问题作为内容,其他问题不在重审范围之内。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审理的问题和没有合理理由未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重审程序一般不予接受和审理。其
二,变更诉请方面,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在重审中变更诉请。即使准许变更诉请,一般也是准许原审原告减少诉请,不可以增加诉请,除非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增加诉请。但增加的诉请必须与原诉请性质相同,且对增加的诉请应当与原诉请合并审理。新增的诉请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其
三,追加当事人方面,除因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发回重审的以外,不得追加当事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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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一、二审终审判决不服可以要求上级法院再审吗?
[律师回复] 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和上诉是不一样的,再审的提起必须要有理由,且需再审的认可,上诉不需要理由就可以。不知道你问的再审是什么案件的,三大诉讼提起再审的理由各有异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下面把一些相关法条列出来:刑事诉讼再审《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民事诉讼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或者上一级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行政诉讼再审《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或者上一级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如有问题,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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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给原来的中院重审有个民事案子,现在申请再审,高级法院批复再审后,对重审的结果不满意,能否请求高级法院再审理
[律师回复]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1。对于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二审判决书:一,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属于再审案件最难的阶段,多数再审申请人体会深刻。根据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请再审人向人民申请再审您好,申请再审的是否有再审管辖权、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
1,一般情况下、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二是仅审查再审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要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向调阅一审,通过再审听证的方式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2,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全面审查。该阶段一般耗时比较长,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二、再审案件审查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通过对前述条文的理解,结合具体办理案件的实务,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阶段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2;
3、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90条,另外就是2008年11月份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共43条,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有利于再审当事人很好的表达意见,人民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符合要求的、二审的案件材料,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规定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实践中,对生效再审判决、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审人民经审理。
第四种方式是再审听证,是一种新的方式,也是比较正式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介于公开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正式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于有新证据的再审案件、裁定。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基本相同。
(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对二审人民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根据民诉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一审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并且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八)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三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询问一般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调解书的执行。
(九)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4。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三、再审案件审理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要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七)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再审案件立案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提出,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
第二审作出的,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如果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申请人不服的,一般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二种情况是再审判决改判后,再审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依照督促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法院—再发回重审咋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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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能否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再审的过程当中是有可能发回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的状况必须是原来的判决结果确实有错误,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有程序违法行为,或者说必须要参加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参加诉讼,还有其他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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