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已接受了刑事处分,仍有可能对其施以行政方面的惩戒。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同一行为有可能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而这两种法律分别由各自部门管辖。
通常,如遇某种违法行为,应仅给予一次惩罚,即或是行政罚金,或是刑事处罚。
然而,若该违法者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再度构成犯罪需遭刑事处分,则先前执行的行政处罚将部分计入刑期,作为刑事处罚的减免。
所谓“行政案件”是指牵涉到个人或团体的权益、责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纠纷案件。
只要行政纠纷一旦经由行政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便正式转化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