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未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其所拥有或管理的机动车辆投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车辆采取临时扣押措施直至当事人按照规定正式购买了相应保险并支付利息为止。
同时,还将会遭受依照规定所应该购买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保险费用的两倍罚款。
作为专业名词,我们要清楚理解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简称为“交强险”的险种,是指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方,即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的强制性质的责任险别。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