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手机遭到公安机关的扣押,在公安机关进行完侦查工作之后,相关案件已进入移送起诉阶段时,公安机关应对已扣押的手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要么将手机归还于事主本人,要么将其与其他案件材料一起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然而,倘若法院宣布对事主宣告缓刑,公安机关却未按规定向事主返还手机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视为涉嫌违法。
在此情况下,事主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刻返还所扣押的手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