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业主委员会届满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应当依据相关材料: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小区的管理规约;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需的议事规范;以及业主大会做出的其它重要决议等(以上材料),前往物业所在地区域的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备案。
此外,业主们有权自行设立并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各类事宜。
然而,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所必须满足的具体条件与遵循的详尽程序,均需按照国家法律与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予以执行。
在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业主们既可成功设立业主大会,并且顺利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保证物业管理工作得以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