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基准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范围在三十万人民币以上者;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使得基本农田、防护林地以及特种用途林地五英亩以上面积、其它农用地超过十英亩面积以及其它土地达到二十英亩以上面积时,其基本生态功能已然丧失或遭受到永久性的不可逆转破坏;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背离社会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定,使森林或其他林木丧失了五十立方米的珍贵资源,又或者致使幼树损失达到了两千五百株以上者;除此以外,造成社会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等情况均应视为有充分的证据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