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若房产拍卖未能顺利成交,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如发生首次拍卖流拍情况,相关方可按照流拍价格接受标的物,并实施以物抵债策略;
其次,若在次拍卖同样遭遇失败,可依据此次拍卖后的流拍价格接受标的物抵债;
此外,如果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可选择接受税收确定价值方式来处理财产,或者在收到拍卖收入后,于拍卖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布查封商品变卖公告;如在六十天内仍未售出,应将财产归还给债务人,并解除对债务人房产的查封或扣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