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原告申请撤销其已提交至法庭处理的案件,本机构依照规定,相关案件的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承担。
然而,若此为涉及行政事项的特殊案例,并且被告方已主动改变或撤销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原告要求撤销该案,倘若经过我机构裁决,批准了原告的撤诉申请,那么这起案件的受理费用将被指定由被告负责承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原告在向被告发送民事诉状前选择撤诉,这将被视为尚未触及诉讼程序,因此不产生如诉讼时效中断等相关的法律效力。
但是,原告依然拥有就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提出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原告已经撤销了其诉讼,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他可以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再次发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我机构将会给予新的立案和审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