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者之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所适应的使用人群有所差别;
其次,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紧接着,它们在法律领域中的影响力也各不相同;
再者,它们在期间计算起点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接着,在于期间是否可以调整这一问题上,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然,最终表现出来的是法院对于这两种诉讼时效的自主适用情况也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为三个自然年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