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各自所扮演的角色或性质不尽相同。
原告通常被视为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即提出诉讼请求并期望通过诉讼实现权益维护的号召者;而被告则常常被定义为被置于诉讼焦点之下,即因为可能存在对原告权益的侵犯而担任起反诉角色的当事人。
其次,在权益关系上原告与被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原告因其自身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而走上司法程序,他们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维权;而被告则恰恰相反,他们通常是那些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除此之外,还有诉讼权利上的差异。
原告通常是基于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发起诉讼,并因此一系列相关诉讼程序的展开;
然而,被告则是在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依法进行传唤之后才被动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
对于原告而言,想要成功起诉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他必须是与该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普通公民、法定企业机构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其次,原告应该拥有明确的被告对象;
第三,他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具体性,并且其依据和事实应该都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该争议案件亦必须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且需受诉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限;
最后,如果是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那么当事人也可以作为原告申请诉讼。
至于被告不出庭的应对策略则包括:
第一,对于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法庭有权进行缺席判决,让被告自行承担因无辩护律师相助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其次,若某类案件确实须被告亲自出席,但被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仍未遵守出庭规定,则会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最后,如果被告在判决之后依然未履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一般为六个月,如若案情复杂,经过审核批准得以延期,若被执行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也将只能作终结处理。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任何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实体,只要他们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催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解决问题。
原告正是被告的对立面,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带动诉讼程序进程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