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两者在产生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
法定代理人的设立依据为法律明确规定,其身份相对稳定;
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身份灵活多变。
(2)在被代理人的界定方面亦有所不同。
法定代理人所代表的被代理人通常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
(3)此外,在代理人的构成层面,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受到法律预先设定的严格限制,主要包括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以及具有承担责任的监护单位等;
相比之下,诉讼代理人的范畴更为宽泛,涵盖了律师、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及亲朋好友等各类人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