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此案的严肃性,在对涉案人员实施拘押后进行立案的案件中,通常是经过细致调查确认该被拘留者涉及到违反纪律、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等的情节,而必须启动立案审理程序。
依据相关规定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成果,依法作出以下处置方式:
(1)对于虽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较为轻微的公职人员,依据其所在权力层级,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乃至责令其自我检查,或者发出诫勉令进行警示;
(2)对已经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应按照既定程序作出正式发布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政务行政处罚;
(3)对于因未能尽职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导致工作后果严重的领导者,有权限的监察机关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决定,或者向有可能做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交问责相关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