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保赔偿与被告赔偿额之间的分配问题,原告已经通过医保进行了相关费用的报销,此种情况下是不能够被作为被告需要承担的赔偿额中的减项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形的医疗费用并不据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之内:
首要的就是应当直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那部分;
其次为应当归属于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还有就是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来承担的医疗花费;同样,在境外接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也不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考虑范畴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