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承揽与承包这两种密切关联但又有所区分的法律关系中,我们首要关注到的是,承揽合同它既可以采用书面化的表现方式,也可采取口头交流的形式来达成其目的,换言之,它具有灵活的表达方式。
然而,相较而言,承包合同则属于典型的要式合同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合同必须以书面签订的方式进行订立。
其次,从它们所涵盖的内容方面来看,虽然都是涉及到一类工作或项目的执行,但是发包给承包人的业务通常会涉及到更为具体且专业性的领域,因此,承包合同的内容范围相对承揽来说可能更加狭窄,而对于专业方面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除了以上两个关键的差异之外,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拥有解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行使解除权来结束合同关系。
然而,相比之下,在承包合同中,如果没有满足双方事先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划定的任何一种解除合约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轻易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