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玉石商品存在品质瑕疵或者被质疑存在虚伪宣传的现象,顾客有权向商家提出退货并全额退还购买款项。
如属网络购物范畴,消费者便可直接享有为期七日的无因退货权利。
在无明确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双方无约定俗成的前提下,消费者有权自接收商品之日起算,在接下来的七日内选择退货;若超过此期限后,商品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消费者仍可坚决选择退货,同时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时,消费者也拥有向商家提出更换商品或维修服务的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维修处理时,商家需承担商品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必要支出。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