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中标的承包商未能按照事先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实施工程,那么招标方将保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其次,如果因违约行为而给招标方带来了款项超过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价值的经济损失,则中标的承包商有义务支付此部分超出金额所对应的赔款。
在此基础上,倘若并未向招标方提交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那么无论何时,中标的承包商均需为招标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有关部门有权对中标的承包商处以取消其在未来两年到五年间参与竞标活动的资格处罚。
最后,若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